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商业模式侵权案开庭(图) - 诺彦新媒

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个账号成交

海量优质账号资源,平台担保交易

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商业模式侵权案开庭(图)

诺彦新媒  > 交易百科 > 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商业模式侵权案开庭(图)

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商业模式侵权案开庭(图)

发布时间:2022-08-20 发布者:诺彦新媒 阅读量:307次

4月26日,成都互联网法院庭审现场。成都轨道交通一院供图

北京微博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抖音软件版权和产品运营商)近日将四川海作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海爪传媒提供买卖“抖音”账户的交易平台,并收取服务费,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4月26日,受理本案的成都互联网法院宣判:海卓传媒立即停止其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数字经济”时代,微博视界和海作传媒,一个是“抖音”产品的运营商,一个是“抖音”购销交易服务平台@>”帐户。两个不同的行业,为什么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是什么?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四川省成都轨道交通一审法院副院长李锡川。王健,瑞立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吴山,四川英凯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在线记者张廷明

一个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公平竞争?

这是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侵权行为

原告微博视界认为,被告海佐传媒为买卖短视频账户(即“抖音”账户)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场所、交易担保、账户估值和中介等。原告的公司平台。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卖抖音号,微博视界将海卓传媒告至成都互联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不公平竞争一般发生在同行业之间。为什么看似不同的行业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

“这是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局面。”李溪川告诉记者,在互联网“数字经济”时代衍生出的新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如果两种商业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双方存在一定的关系,一个运营商自身的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造成实际损害,即使双方不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也可以构成竞争关系。

成都互联网法院的公开判决内容显示,虽然被告海佐传媒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但被告的经营对象为“抖音”账号,且商业模式依赖于原告的“抖音”用户资源、商业行为和利润基础都依赖于“上游”已经注册、存活并正常使用的“抖音”账户,本质上是利用“抖音”现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结果,为自己寻找交易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存在可能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的市场主体,认定原被告海作传媒存在竞争关系。”李溪川说。

王健表示,本案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抖音”等网络新事物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案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B

创新衍生商业模式的边界在哪里?

不违反商业道德、诚信原则或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中,被告海爪传媒认为,其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是一种基于“抖音”的“创新”衍生商业模式。 " "现有产品满足部分“抖音”用户的客观需求。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这种“创新性”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即使被告声称可以满足少数网民的需求,如果任由其扩大,也会影响行业和公众的健康发展前景。利益,最终会导致“优胜劣汰”的恶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可理喻的。 “在判断海爪传媒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的创新衍生商业模式时,我们依法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即是否损害商业道德、诚信原则和公众利益。”李溪川解释道。

公开判决的内容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名认证合法合规对注册账号用户进行身份验证,规定用户账号不得用于实名认证。销售和转让是该特定业务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准则。海卓传媒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其运营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竞争秩序。

此外,海爪传媒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也损害了诚信原则和公众利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抖音’窗口功能下有货的博主,经营资质良好,产品质量有保障,因此收获了很多粉丝和流量。但是,如果有一天这个博主通过平台将‘抖音’账号转给另一个没有资质甚至是假货的博主卖抖音号,卖假货。粉丝是基于对原博主的信任和良好的销售数据在不知不觉中购买的。其实,但是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另外,对于正常注册和使用“抖音”的用户,面对互联网平台上质量参差不齐的海量短视频资源,原本期望使用“抖音' 精准推送的优质资源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升浏览和消费体验,但是账户交易造成的虚假流量数据会干扰'抖音'的核心流量分配机制,导致在大量低质量的视频和资源中ces 被连续推动。最终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公共利益。”李溪川这样认为。

在判决内容中,法院认为,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点,应在现有网络产品的基础上允许衍生品和自由竞争,但自由竞争的前提应该是一定的边界,即在合规合理使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创造性劳动开发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利益,而不是牺牲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优势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判决相当于为创新衍生商业模式划定了界限,即不得违反商业道德、诚信原则,损害公共利益。”在吴山看来,本案判决明确界定了合法的在现有网络产品基础上的衍生许可和自由竞争,也为这种行为划定了界限。 “它既没有否决相关行业,也明确了哪些不该碰,具有指导意义。”

内容申明:诺彦新媒内容系原创或整理自网络,转载请带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删除

本文链接:www.nywzzj.cn/show-14-1266.html
复制成功